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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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天津财会》 2012年6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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