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油污损害公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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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际法理论,条约在内国法上的效力由一国国内法予以规定。面对目前中国国内法规定对于船舶油污损害公约在中国的适用位阶和适用边界并不明确的问题,一种适当的解释方法应当是:与船舶油污法规相比,在中国,船舶油污损害公约应当优先适用,并且这种优先效力当然及于涉外情形。不过在非涉外情形下,立法意旨和倾向表明国内法应当予以适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2年2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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