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涉众型”经济犯罪侵害的是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财产,其外延应是不确定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不特定公众”应当以广泛性、不确定性和实质的公开性标准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从实质上非法控制或支配他人财物的意图和使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控制的意图两方面进行认定。本文认为,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要打破“先刑后民”刑事诉讼原则,应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属性,重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理机制,创新性地运用“共犯”理论确定打击范围,采取“优势证据原则”和“就低原则”综合判断犯罪数额。
出版日期
2012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