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编纂地方志 促进地方志事业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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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以中央政府名义正式颁布的有关地方志工作的行政法规,使编修地方志成为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社会科学领域的重要体现。《条例》的出台对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大的里程碑意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疆地方志》 2011年4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