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违法婚姻必须完善婚姻行政司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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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一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关系,与资产阶级所鼓吹的“个人本位”和封建社会所实行的“家族主义”有着原则的区别,强调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高度统一。既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尊重公民婚姻家庭方面的自由权利,又重视对婚姻关系的法律调节和行政干预,是早在革命根据地中就已形成的优良传统,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
作者 陶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评论》 1990年1期
出版日期 1990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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