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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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效率原则和合法原则。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可以考虑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法制部门成立相对独立的机构负责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同时要设计既简便又实用的行政调解程序,赋予调解协议以合同效力,从而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医疗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2011年6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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