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罪的刑法评价——周浩交通肇事、妨害作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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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罪并离开现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同时触犯《刑法》第307条的,还构成妨害作证罪。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罪并离开现场,涉及两个行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不能适用,由于两个行为之间并无法定的吸收或者牵连关系,对肇事者应以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并罚。
作者 刘维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判例与研究》 2011年4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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