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否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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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某科学技术研究院(简称甲方)与某乡镇企业(简称乙方)于1986年9月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发生纠纷由省专利管理局调解,如有一方不服可到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甲方于1990年2月依据合同仲裁条款向某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却向甲方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
作者 周凌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论坛》 1992年4期
出版日期 1992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