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5年《行政诉讼法》迎来了立法近三十年来的第一次修订。围绕原告资格、受案范围、两审程序、与复议的衔接、救济方式及应否设立行政法院等诸多问题,学界与实务界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对立法寄予厚望。立法机关吸收了部分提议,着力于解决"立案难,受理难,判决难"等突出问题,尤其在立案程序等问题上做出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此外,在探索异地管辖、跨区域法院等专门法院的问题上也预留了空间。新法实施一年以来,案件受理量大幅增长。但囿于诸多因素的局限,修法仍保守,在诸多问题上并未清晰彻底的做出回应。本期所组的四篇稿件,所涉及的多是这类悬而未决的话题: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何为"利害关系"及其构成要素亟待进一步探讨;在临时救济机制上,"先予执行"机制仍有待完善;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作为平行的两种救济制度,其制度设计的区分度与衔接机制仍有待于进一步明晰化;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新规定,是否经得起理论上的拷问以及为实践所接纳,仍有待于验证。修法一年以来,我们可以感受到行政诉讼制度在整体上的向好发展,但深究之下仍留下了不少遗憾。制度的变迁与新法实施的经验,必然会引发对基本理论展开新的探讨,而对域外制度的研究则提供了一个不同的观察视角。
简介:在有被害人过错的犯罪中,被害人过错对犯罪人量刑有影响已是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被害人行为的过错程度在超过犯罪人的过错时,甚至会直接导致被害人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被害人过错的适用标准和评价体系,司法人员在考虑被害人过错因素时评价标准不一,无法对被害人过错影响犯罪人刑事责进行精确、公正的定量分析。本文试图从司法实践的具体案例和数据统计分析为切入点,揭示被害人过错在司法适用中的尴尬境地。试分解被害人过错行为的不同类型和层级,把被害人过错因素作为确认犯罪的严重性与刑罚程度间适当关系的工具,将犯罪人和被害人视为互动关系的整体进行系统客观公正的评价,定量分析不同被害人过错对犯罪人定罪量刑的影响,以期对现有罪刑评价体系进行提升和完善,实现一种更加合理和完善的罪刑评价体系。
简介:行政诉讼裁判基准时,旨在解决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以何时之事实及法律状态针对诉的理由具备性加以判断的问题。作为行政诉讼裁判基准时最主要的学理分歧,处分时说与判决时说因侧重点不同,并不存在绝对的孰是孰非,也无法简单地以"原则/例外"的模式来应对所有案件。法院对行政诉讼裁判基准时的确定,应以综合权衡个案中的各项考量因素为基础。在综合权衡的过程中,行政诉讼裁判基准时遵循"层递式"的确定规则:首先,根据首要考量因素——现行法的规定及其推论来确定;其次,现行法未规定且无法作出合理推论的,斟酌个案中的其余考量因素来确定;最后,依个案中不同考量因素将推出不同裁判基准时的,以修正的判决时说来确定。
简介:菲律宾因与中国黄岩岛主权争端不断升级,强化美菲安保合作,本文主要研究其背后的利益考量,以及对地区安全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菲律宾的利益考量是,通过获得美国的支持,克服其军事实力处于绝对劣势的不利条件,以及利用美国在国际社会压制中国。美国的利益考量是,从“亚太再平衡战略”出发,以菲律宾为战略据点牵制中国这个21世纪崛起中大国。南海黄岩岛主权争端是美菲关系进入“新蜜月时期”的动因之一,结果形成“美菲制中战略格局”,这将对东南亚甚至亚太地区产生四大影响。一是增加了中美走向对抗的可能性;二是促使相关国家在南海临近海域开展联合军事演习,扩大演习规模,增加演习频率;三是引起东盟内部各成员国之间的矛盾,甚至可能使东盟地区论坛和东亚峰会内部出现“亲美势力”和“亲中势力”,并产生摩擦;四是可能加速中美在亚太地区展开军备竞赛。
简介:城市日益成为复杂的巨型系统,同时也越来越脆弱。韧性理论为之提供了新的思路。韧性概念有“能力恢复说”、“扰动说”、“系统说”和“提升能力说”四种典型定义,这一概念不关注城市系统是否恢复灾前状态,它强调的是“重组”能力.包括吸收外界扰动、学习和再组织、快速恢复正常和软硬件应对能力。确定韧性城市指标需要遵循符合韧性意涵、能比较、代表性和可行性四项原则,这一评估指标包含气候灾害韧性、经济韧性、社区韧性、组织韧性和基础设施韧性等层面.国际韧性城市实践主要有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及二者混合推进类型。尽管韧性评估指标存在获取实证数据困难、稳定不变假设和无形韧性难以量化等局限,但毋庸置疑,它为推动城市风险治理提供了新政策和重要的行动指南。